
学习《监察法实施条例》研讨交流发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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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规范监察权限行使,确保权力依法运行。监察权限是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,《条例》对监察权限的行使进行了严格规范。从谈话、讯问、询问等常规措施,到留置等特殊措施,《条例》都明确了适用情形、程序要求和审批流程。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,必须严格按照《条例》规定行使监察权限,做到依法、规范、精准。坚决杜绝随意扩大或滥用监察权限的行为,防止权力异化。每一项监察措施的采取,都要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。通过规范监察权限行使,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,既有效惩治腐败,又切实保障被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。
(三)完善监察程序,提升监察工作质效。监察程序是监察工作规范化、法治化的重要保障。《条例》对监察程序进行了全面完善,从线索处置、立案调查到审理处分,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。在工作中,我们要严格遵循监察程序,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。规范的监察程序有助于提高监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,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案件出现问题。同时,完善的监察程序也是对监察人员的保护,促使我们依法依规履行职责,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和风险。
二、对标对表,检视工作差距不足
《条例》为我们的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和规范,对照《条例》要求,结合我所分管的工作实际,深入查找,在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,需要我们认真加以改进。
(一)监督精准度有待提高。在监督工作中,虽然能够围绕党_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中心工作开展监督检查,但在监督的精准度上还有所欠缺。有时对一些问题的发现不够及时、准确,未能深入挖掘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。在监督方式方法上,还不够灵活多样,创新意识不足,部分监督工作仍停留在表面,未能真正做到精准发现问题、精准分析问题、精准反映问题、精准推动解决问题。这与《条例》所要求的精准监督还有一定差距,需要我们进一步改进监督方式,提高监督能力,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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